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因犯抢劫罪,2004年3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之间存在纠纷意欲报复,2020年9月7日晚20时许,张某某携带一根绳子来到桂林市临桂区**路**园**小区**栋**单元,通过绳子攀爬从该单元楼*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何某某住房,张某某进入该住房后在房内翻找财物,将何某某住房内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双运动鞋、一盒茶叶及首饰等物品装入行李箱,后准备离开现场,因房门被反锁,张某某使用工具撬门未果,次日9时许,何某某报警带民警将房内的张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张某某盗窃的物品。2020年9月9日,民警将扣获的赃物发还给何某某。

经桂林市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双运动鞋、一盒茶叶价值人民币44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失主)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临桂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