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凤凰一街路口的鑫辉通讯城门口处,用一把医用大号镊子将何某某衣服口袋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70元的MBO牌白色直板触屏手机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张某某又窜到凤凰一街好特电玩城门前,用上述方法窃走梁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60元。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物品和现金,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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