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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20********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镇**村,住延吉市**街**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为其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左右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乘坐刘某甲驾驶的出租车至延吉市疾病防控中心,在司机刘某甲帮助其取健康证离开车辆后,张某甲在驾驶盘前面盗走一个手包(内有驾驶证、出租车上岗证及人民币16元),后将除现金以外其他物品通过电台还给被害人。

2020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在延吉市**市场南侧**家电门口处,被告人张某甲盗走**家电刘某乙的三洋、松下等牌子的3台单筒全自动洗衣机(无法作价)。

2020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在延吉市**市场南侧**家电前停放的货车车厢内,被告人张某甲盗走刘某丙的三台单筒全自动洗衣机和一台滚筒洗衣机(无法作价),后将盗窃的洗衣机雇佣张某乙的出租车运至**市场旁边的一废品收货站后面道边的小坡上暂时存放,出租车司机张某乙察觉异样后报警,公安人员将4台洗衣机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为盗窃洗衣机,乘坐尹某某的出租车到延吉市**市场南门**家电门口处,将张某丙的一台单筒全自动洗衣机(无法作价)往出租车后备箱里放的时候,被开出租车路过的张某乙发现,后被张某乙和尹某某扭送至延吉市进学派出所。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甲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得到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

延吉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证人尹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丙、张某丙、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有未遂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晨琛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延吉市**街**啤酒厂家属楼**单元**室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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