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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31975********,汉族,高中毕业,**家政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柳园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开封市龙亭区**小区***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后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16时许、23日8时许、23日13时许三次在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2019年5月23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

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富林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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