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镇市场**街**粥店附近,发现粥店楼下停着一辆粤GCT****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车内亮着灯。张某某走过去拉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盗得扶手箱内黑色钱包一个(包内含银行卡10张、居民身份证2张、社保卡1张)。当日9时,张某某来到惠阳区**镇**酒店对面**商店,从被害人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599604********,该张银行卡为1000元以下为无密刷卡)分五次刷卡共计3000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7时在**镇**村**茶行旁一建筑工地二楼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物银行卡10张、身份证2张、社保卡1张、钱包1个,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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