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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92********,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新津县******号。2020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前往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楼,撬锁进入杨某某住处,盗走杨某某现金人民币200余元、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手机1部、其他手机2部。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星空麦石年代网吧”被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联系电话:1820281****;

      2.诉讼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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