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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青海省茫崖行政委员会***镇新*区55-*-***,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新*区55栋*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系青海油田**公司退休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流窜至敦煌市七里镇青海油田第**中学校园北侧围墙外,将被害人蔺某某的蓝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将该车藏匿于敦煌市**镇新*区**号楼**单元**楼和*楼之间楼梯平台上。随后,被告人张某第二次返回青海油田第**中学校园北侧围墙外,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红色喜德盛牌黑客600型山地自行车盗走,将该车藏匿于敦煌市**镇新**区**号楼**单元**楼楼道内。后被告人张某某第三次来到青海油田第**中学校校门北侧树沟,将被害人龙某的三枪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将该车藏匿于敦煌市**镇新**区**号楼*单元楼道门东侧。后被告人张某某第四次来到青海油田第**中学校园北侧围墙外的树沟,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红白相间的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盗走,将该车藏匿于敦煌市七里镇新**区**号楼**单元一楼楼道内。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张某盗窃的上述四辆山地自行车的价值进行认定,分别为:920元、1530元、100元和1150元,合计总价值3700元。现被盗自行车已全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捷安特牌自行车、喜德盛牌自行车、三枪牌自行车(已发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自行车照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麻某某、张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蔺某某、刘某某、龙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且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发还失主,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或者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检察官助理:黄金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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