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昆明市旅游度假区**路**号云南**集团一楼物业办公室拿水票时,发现办公室里没人,遂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盗走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检察官助理:张煜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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