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文盲,农民,住青州市**坊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昌乐县君悦阁酒店)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1日由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8年11月24日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4月9日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东管庄村王某某家中盗窃铝合金门两扇、花生油一桶、景阳春酒、生鸡、虾、火腿肠等物品一宗。
2、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昌乐县老县府家属院吕某某家中,盗窃茅台酒、茶具、衬衫等物品一宗。
3、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西尖庄村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80元、手链、手机、现金1800元、印尼币50000元、手表等物品一宗。
4、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商家庄村赵某某的磨坊内,盗窃粮食540斤。
6、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青州市谭坊镇半截楼村张某二家中,盗窃电动三轮一辆。
7、2020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东风村刘某某家中,盗窃食用油等物品一宗。
经昌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粮食、电动车、酒等物品共价值12836元,部分物品因无型号、材质鉴定,无法鉴定价值。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数,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佃青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