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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住江苏省****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凉州区“**苑”小区内捡到宁某某遗落的紫色手包,内装一部小米手机,张某某发现该手机未设置解锁密码,打开手机后发现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余额宝内均有余额,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将钱财占为己有,其在手机备忘录内找到疑似交易密码的数字,通过验证密码正确,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扫码方式将宁某某微信零钱的990元钱和支付宝余额内的22578元钱用于购买香烟名酒进行消费。2020年7月6日,张某某将23578元现金退还给宁某某,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提取笔录;7.微信、支付宝交易截图;8.扣押清单;9.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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