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组**号。2011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陇西县公安局东郊派出所罚款叁佰元;2016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陇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2月3日因盗窃被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从陇西县窜至武山县渭北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在渭北市场西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黑色皮包内的一部手机外露,便跟随伺机作案,后陈某某进入“馋嘴猫副食批发部”,张某某跟随进去后趁陈某某购买商品之际将陈某某皮包内一部OPPO A11x牌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乘车到陇西县文峰镇将盗窃的该部手机以32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2月27日,经武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武山县公安局办理的陈某某手机被盗案中涉案财物OPPO Allx,TD-LTE数字移动电话机2019年11月3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贰元肆角(¥134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视听资料;4.现场勘验笔录;5.指认现场笔录;6.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量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阳
检察官助理:包亚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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