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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张某某,,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东台市东台镇**区停车场处,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夏某某停放该处的牌号为苏J****白色现代轿车中间扶手箱内的现金24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平

2020年1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江苏省东台市**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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