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巷**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采取窗口钻入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女士衣物若干件。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英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58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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