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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2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后因盗窃,于2008年1月2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2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7时许,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宋某某家玩,趁宋某某熟睡之际,窃得二楼房间沙发上牛仔裤袋内人民币1600元。宋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全部赃款。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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