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59********,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嫖娼,于2009年10月1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某到宿迁市耿车镇**小区实施盗窃3次,共计盗窃电动车2辆、人力三轮车1辆,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2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夜,被告人张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小区,盗窃被害人孙敏红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20年2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小区,盗窃被害人蔡某某人力脚蹬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元;
3.2020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耿车镇**小区**栋,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红蓝相间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33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985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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