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3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幼儿园**门路口、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漕桥老街、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兴隆小区等地,采用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他人晾晒的衣物。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江苏省宜兴市**镇**小区**幢**号车库门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婷某甲晾晒在该处的衣物6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江苏省宜兴市**镇**小区**幢车库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乙晾晒在该处的衣物8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1月21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幼儿园**门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甲晾晒在该处的女式羊毛衫3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1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幼儿园**门路口对面,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甲晾晒在该处的白色女式水貂绒大衣1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江苏省宜兴市**镇**小区**幢楼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晾晒在该处的衣物2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至江苏省宜兴市**镇**小区**幢楼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晾晒在该处的衣物6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7.2019年1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幼儿园**门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弟弟)晾晒在该处的米黄色女式毛线衫1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徐某甲。
8.2019年12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老街**路**号门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晾晒在该处的衣物5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9.2019年12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老街中路147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宋某某晒在该处的衣物5件。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10.2019年12月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幼儿园**门路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甲晾晒在该处的衣物5件,后被徐某甲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被窃衣服等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甲、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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