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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黄河东路宣武市场东门对面路边,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226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涉案图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琦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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