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5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江阴市**园**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先后在江阴市**新村**幢西侧等地盗窃4次,共窃得电动车4辆,部分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4时许,采用推车等手段,在江阴市**新村**幢西侧,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电动车1辆。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6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江阴市**中路**号**百货东侧**门口,窃得被害人赵某某的淡色电动车1辆。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5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江阴市**路**号**奶茶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的蓝色爱普奔集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2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6日5时许,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在江阴市**路**号**便利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电动车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户籍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汪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园**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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