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及被害人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泗洪县**乡**村汤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赵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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