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81号

               

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中专文化,快递员,住涟水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三次到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地下车库配电间内,采用刀割、尖嘴钳夹的方式,窃得寅飞牌电力电缆线30米,价值人民币13883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峤

检察官助理:孙奥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