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9********,小学肄业,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街**路**弄**号**室,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4月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由该分局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路**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白色大力神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76元整。
另查,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继梅
检察官助理 王常青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109号。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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