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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发屋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号,现住邳州市**镇**广场**号楼**单元**室。曾因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 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江苏省运河中学北校区,先后将高一17班被害人夏某某放在课桌里的100元现金、郁某某放在课桌里的100元现金、王某甲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鲁某某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饶某某放在文具袋里的200元现金、李某甲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石某甲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盗走。将创新2班被害人汤某某放在书包里的300元现金盗走,共计1500元。

2020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邳州市炮车中学高中部,先后将高三10班的被害人郭某某放在书包里的100元现金、姜某某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高三11班的被害人王某乙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贾某某放在书包里的70元现金、高三12班吴某某放在书包里的90元现金、高三9班石某乙放在书包里的100元现金、高三10班李某乙放在书包里的200元现金、高三6班程某某放在书包里的100元现金、高三8班花某某放在书包里的100元现金、高三4班梁某某放在书包里的300元现金盗走,共计1460元。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运中北校区被害人损失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郁某某、汤某某、郭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谢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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