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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住沂南县**镇**村。2011年5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同他人(另案处理)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沂水县**公司,采取翻墙入院、断线钳切割等方式窃取该公司电缆线110余米,价值共计5113元。后二人正在院墙外裁切所盗电缆线时被该公司门卫发现遂弃车逃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神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676****);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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