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徐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5日、2019年1月24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2月24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沛县经济开发区徐州**纺织有限公司任电工期间,在该公司高压配电室以短接线路的方式窃取沛县供电公司向该公司供应的电力用于该厂生产经营。经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鉴定,盗窃电度数为36303425度,合计人民币24015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能计量接线盒照片、徐州**纺织有限公司用电缴费情况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冀某某、陈某某、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沛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德芹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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