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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0********,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8月2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一层收银台处买东西时,趁网吧收银人员谢某某不备,将谢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机盗走。经三河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艳伶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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