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庄**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保定市第六人民医院门口西侧便道处,盗窃被害人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宝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保定市莲池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人民币4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