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自己美团外卖软件下了一个假的订单,诱骗美团外卖骑手李某某骑电动摩托车送餐到安平县永泰小区,趁李某某上楼送餐之际,张某某将李某某的黑色电动摩托车盗走,第二天将该电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车行的韩某某,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4450元。
2、2019年11月7日晚上9时许,张某某在安平县网都大厦后门南美团公司大门口处,趁被害人向某某的美团送餐电动摩托车没有拔车钥匙之机,将向某某的黑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第二天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3862元。
3、2019年11月25日晚上10时许,张某某从自己的美团外卖群里获知被害人邢某某即将到安平县和平街安顺园小区送餐,为盗窃邢某某的电动摩托车提前到安顺园小区守候,后趁邢某某到安顺园小区送餐之机,张某某将邢某某的黑红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第二天以400元价格将该电动摩托车卖给了韩某某,经安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格2769元人民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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