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址:定州市********号。2009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定州市**区***小区内窃取李某某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8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贤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