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现住址:定州市***镇**村***号。2009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定州市**区***小区内窃取李某某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8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贤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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