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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200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大胡子烧烤”饭店内,盗窃辛某某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

2、书证一部;

3、被害人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贞

检察官助理:陈建新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取保,联系电话:177344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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