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本村。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同村王某甲家大门口,用钥匙开锁入户的方式打开大门,将停放在门洞里的一辆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评估,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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