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8********,汉族,中专毕业,住卢氏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8月1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卢氏县**酒店北侧路旁一个公共卫生间门口地上拾到祝某某遗失手机,后解锁手机开机和微信支付密码,添加祝某某为好友,先后13次用祝某某微信给自己发红包并收取,将祝某某手机微信中的2415.66元全部转到自己微信零钱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转账照片等书证;2.检查笔录;3.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咏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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