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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住浚县******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武陟县**街**排**号,将程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出租车驾驶室位置的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80元。经鉴定,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3元。

2.2020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武陟县**乡**村**号院,将王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副驾驶后边的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五盒帝豪牌香烟。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55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96元。

3.2020年4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武陟县**村**街**号,将买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黑色野马牌SUV汽车副驾驶后边的车窗玻璃砸烂,从车内盗到一个手提包,包内装驾驶证、行车证、打火机。经鉴定,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56元。

4.2020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温县**村,将郑某某停放在村北**街东段旁的白色荣威轿车副驾驶挡风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39元。

5.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沁阳市**乡**村,将窦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瓦灰色哈弗H6越野车主驾驶挡风玻璃砸烂,盗走一个空皮包。经鉴定,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5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五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335元,破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9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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