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村,住渑池县城关镇**小区*号楼*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在渑池县**花园门口老凤祥首饰店内,张某某在挑选首饰时,趁店内服务员不备之际,将一枚硬金戒指偷走,经鉴定被盗戒指价值2580元。张某某到案后已照价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销售单、指认被盗戒指照片、扣押清单、收条、领条、谅解书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渑池县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被盗监控和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小区*号楼*楼*户。联系电话15036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谅解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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