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5〕3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31979********,汉族,文盲,陕西省洋县人,农民,住洋县**镇**村**组。2015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行至洋县洋州镇**路新华盛超市西侧大楼下,发现路边停放一辆枣红色“凤凰”牌电瓶三轮车,便产生盗窃该车之念。即上前扳动三轮车头,发现车未锁,遂将该电瓶三轮车盗推到新华盛超市西侧巷道内,准备藏匿时被车主张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离,后被失主追撵抓获后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人赃俱获。赃车已发还失主。
经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凤凰牌电瓶三轮车价值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2200元电瓶三轮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斌
2015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在洋县西苑泰宾馆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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