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3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职高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潼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因盗窃于2019年4月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于2020年2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北仑区**区**号机位,趁被害人余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身旁电脑桌上的黑色iphone8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647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窃得的手机以1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给手机店老板鲍某某。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1月17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街道**村**号朋友骆某某的暂住房内,趁被害人骆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房间桌子上的一部vivo iQ00 Neo手机(价值人民币211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宁波市鄞州区**路**号**网吧被抓获,于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再次盗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1日到甬保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一次系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检察官助理:卢娉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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