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1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盖州市**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上城区**路**号****超市、上城区**路**号****便利店内,趁店内营业员不备之机,六次实施盗窃行为,被盗物品总价人民币155.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8月1日17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超市内,窃得货架上一瓶沙宣定型发泥、一瓶沙宣啫喱膏。后经双方自愿调解,张某某赔偿该超市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2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便利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一罐,后离开。
2019年8月24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远洋蒲烧秋刀鱼罐头一罐、ALANDV蛋白棒一支,后离开。
2019年8月25日19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梅林牌午餐肉一罐,后离开。
2019年8月29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远洋蒲烧秋刀鱼罐头一罐、金大洲金针菇一包,后离开。
2019年8月31日19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窃得货架上远洋蒲烧秋刀鱼罐头一罐,后离开。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上城区**旅馆**房间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冯新民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刚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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