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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足浴店门口,利用代客泊车之际,从被害人张某乙的浙EHU****号宝马轿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已主动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云强

                          检察官助理 梅方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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