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武义县东莞路豪德安锁业金工车间内,趁四下无人之际,利用其自制布腰带先后10余次将豪德安锁业金工车间内的86根铜条盗走。经鉴定,被盗铜条总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武义县豪德安锁业有限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布袋;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严小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5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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