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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东平),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 ,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温岭市横峰街道**村**号的出租房,窃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约12元。

2、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工业区**号的出租房,窃走被害人廖某某的华为畅享9S、OPPO R9S手机各一部。经价格认定,华为畅享9S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OPPO R9S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

3、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溜门进入温岭市横峰街道下洋林村**鞋机宿舍二楼的出租房,窃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部VIVO Y81手机以及罗某某的一部OPPO R9S手机。经价格认定,VIVO Y81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OPPO R9S手机价值人民币370元。

2020年7月9日16时50分许,横峰派出所民警在横峰街道上洋林村一棋牌室附近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林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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