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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2********,黎族,文化程度小学,职工,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至本市南浔区南浔镇施家浜村老村部大楼,采用撬防盗窗的手段进入,窃得美的立式空调套机3台、格力挂壁式空调套机3台(其中一台壁挂式空调内机无型号,无法鉴定),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与王某某将所窃空调卖给周某某,并将销赃款予以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照片、作案车辆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巨

检察官助理:杨事成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暂住地候审(l895ll2****);

2、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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