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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3月15日、2008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龙游****当班期间,趁被害人陈某某钱在十五号包厢休息时,从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窃得现金1600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照片等

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史某某、金某某、雷某某、范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钱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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