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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浚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使用1362392****手机号期间,用手机下载了“来分期”,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了该手机号原用户孟某某在“来分期”注册的账户,并用孟某某的账户购买了手机、牛仔裤和充电器,共计7586元。在接收邮寄所购物品时张某某以“王某某”的假名签收,2019年2月张某某将1362392****手机号弃用。孟某某在接到“来分期”客服还款信息后报案,案发后张某某在“来分期”上进行了还款。

2019年4月24日,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善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来分期”消费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婷

李超只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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