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4326231965********,户籍地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9时,被告人张某某到深圳市**区**人民医院看诊,在医院大门前登记信息的桌子上发现被害人胡某某不慎落下的电动车钥匙,张某某将钥匙拿走后,通过遥控器报警声在医院门口附近找到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并使用钥匙发动电动车开走,后张某某购买了黑色油漆,自行将红色电动车喷成黑色。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1970元。2020年7月13日19时,公安机关在**区**街道**巷**号楼下将张某某抓获归案,缴获电动车一辆及电动车钥匙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一辆及电动车钥匙一把;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书记员:卢某某文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涉案电动车一辆及电动车钥匙一把已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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