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赖某甲家,撬开防盗窃网,入室盗走现金6500元人民币、黄金等物品。
2020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大道**幢**号陈某某家,撬开防盗窃网,入室盗走现金约2000元,金戒指两个、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经鉴定共价值9557元)、银手镯两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赖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彩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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