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组团**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1时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广场快递存放处,窃取被害人林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SK-IIskiisk2青春版小红瓶30ml+眼霜+大红瓶面霜一套(无法估价);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至11月23日17时许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广场快递存放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北面牌鞋子一双(无法估价);
2020年4月29日10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广场快递存放处,窃取被害人柳某某的快递两个,内有中华老字号正阳楼哈尔滨红肠4包、柔灸堂艾脐贴3盒(无法估价);
2020年6月6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广场快递存放处,窃取被害人唐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葡萄籽100一瓶、钙镁健骨三瓶(无法估价);
2020年6月7日16时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区**街道**广场快递存放处,窃取被害人谢某某的快递一个,内有混合果仁零食坚果零食大礼包一份(无法估价)。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网购记录、谅解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柳某某、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搜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检察官助理 朱汝默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36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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