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窜至渭南市**区**酒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韩**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驹龙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价值24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量刑时应适用《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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