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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张**,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组。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窜至渭南市**区**酒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韩**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驹龙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三轮车,价值24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提起公诉,量刑时应适用《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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