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市伍检刑诉[2015]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层**室。1997年7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8月刑满释放。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伍家岗区伍临路李家湖路口,尾随被害人王某某,使用镊子将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1部土豪金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杨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扣押物品清单;6、作案工具、被盗物品照片;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8、宜昌市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9、张某某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智东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