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2020年9月17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经济紧张,遂产生了窃取舅舅家财物变卖以牟利的念头。2020年5月4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来到其舅舅张某甲在本区**街**小区**栋**室的家中,以送菜、上厕所为由,让居住在该处的外公外婆开门,趁外公外婆不备之机,进入地下室陆续将其舅舅张某甲的2017年飞天茅台19件(每件6瓶)、30年陈酿茅台酒5瓶盗走,并销赃获利人民币284340元。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变卖的烟酒店处扣押2017年飞天茅台4件、30年陈酿茅台酒1瓶。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酒共计价值人民币86155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产品照片、产品辨认(鉴定)表等书证;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615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7208****、1862703****);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碟叁张;
3.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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