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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82********,苗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组。因犯盗窃罪,2005 年被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2014 年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至湖北省松滋市、随州市撬盗公司保险柜两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 年12 月2 日凌晨,张某某翻越湖北省松滋市湖北**建材有限公司围栏进入财务室,将财务室两扇木门及保险柜撬坏,未盗走保险柜内现金。

2、2019 年4 月9 日凌晨,张某某携带老虎钳、撬杠、手电筒、白手套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随州市高新区随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 店”院内,使用老虎钳将一楼的防盗网剪断后进入该店大楼内,随后撬门进入二楼财务室,用撬杠将财务室内的保险柜强行撬开,盗取保险柜内的18978元人民币。

2019 年4 月23 日,河南省南阳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镇**宾馆** 房间将张某某抓获。

2019年5月21日,张某某通过公安机关退还随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指认涉案现场照片、协查函、抓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收据、案件移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蒋某某的陈述;3.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8 月15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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