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巷**号,现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栋**单元**室。2011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4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9月因吸毒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黄石市下陆区、西塞山区、大冶市等地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共计5起,盗窃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9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司某某(另案处理)在黄石市下陆区**桥**门业工厂店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华为Nova7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49元。
2.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黄石市下陆区**门店盗走被害人李某某OPPO Findx2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28元。
3.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司某某在黄石市西塞山区**店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华为mate10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
4.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黄石市**街“**老鸭汤店”盗走被害人柯某某OPPO R9s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9元。
5.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上述OPPO R9s手机后,前往大冶**小区,在被害人朱某某的**店盗走一部vivo Z3i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9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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